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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胡雪璇)昨日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閉幕大會上,人大代表們表決通過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將對治水不力負責人的處理方式由“約談”改成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和“引咎辭職”。
  “各級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者通報批評;不能盡職盡責,使轄區內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這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先前,條例草案對相關內容的描述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
  在審議草案的過程中,不少人大代表覺得“‘約談’太輕了!對治水不力的負責人一定要嚴加處理”。最終,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代表們的意見,對法條進行了修改。
  對於“造成水污染事故後瞞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排污單位”,與草案相比,通過後的條例提高了對排污單位的處罰下限,由“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調整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補充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視頻監控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檢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增加規定了對跨省水污染的處理方式,規定對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庫,交界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或者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與相關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溝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治水不力 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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