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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宋芳科)昨日記者從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慶陽市鎮原縣原地方稅務局局長郭某因挪用公款罪終審獲刑1年3個月。而據檢察機關指控,郭某挪用的3萬元公款用在了賭桌上。郭某原為慶陽鎮原縣地方稅務局局長,2012年9月5日因挪用公款罪被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被慶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後經指定該案一審由慶陽市合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8日晚8時許,郭某在其辦公室與單位職工劉某某、馬某某、李某某打麻將時,電話通知單位出納賈某給其送公款1萬元,用於賭博活動。2012年5月24日晚,郭某與單位職工劉某某、孫某及其他單位人員路某在鎮原縣賓館棋牌室打麻將時,讓出納賈某給其送來公款1萬元,用於賭博活動。2012年6月5日,郭某與他人在鎮原縣賓館棋牌室打麻將時,通知賈某送來公款1萬元,用於賭博活動。據此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從鎮原縣地方稅務局挪用公款3萬元均用於賭博活動。對此郭某在法庭上辯稱,其前兩次挪用的2萬元並未用於非法活動,且距離案發不足3個月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應從輕判處。2013年8月30日合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構成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據瞭解,合水縣人民檢察院公訴郭某挪用公款罪的事實除了3萬元用於賭資外,還有15萬元用於為一起案件疏通關係。同時合水縣檢察院公訴指控郭某涉嫌貪污罪,系郭某將單位購買的一套價值2.98萬元的郵票據為己有。合水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郭某涉嫌挪用公款15萬元,及將單位出資購買的一套2.98萬元郵票據為己有涉嫌貪污罪,因缺乏足夠證據指控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後,合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法院判決量刑畸輕,重罪輕判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郭某亦提起上訴。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認為,抗訴機關指控郭某挪用公款15萬元及貪污2.98萬元郵票,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證據不足,缺乏事實依據,其抗訴意見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關於2012年5月24日、6月5日兩次挪用的2萬元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訴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3日,慶陽市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慶陽:局長挪用公款3萬元上賭桌 終審獲刑1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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